一.标识、包装、运输及储存
袋式除尘器经加工制造完成并检验合格后,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标志。
包装标识应包括收发货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,并符合GB/T191-2008《包装储运图示标志》和GB/T6388-1986《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》的规定。
袋式除尘设备、构件整体或分解出厂发货,均应按照订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对构件分别进行裸装、捆装、箱装等。包装箱等应满足起重吊装及公路、海运防护要求。袋除尘器的运输包装方式、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满足GB/T5000.13-2007《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》的要求。
裸装的袋式除尘器应封闭其进口和出口。用木箱包装时,袋式除尘器或零部件在箱内应固定,与箱壁保持30-50mm的空隙,并用木质或其他支撑件塞紧。滤袋、电气控制柜等还必须采取防雨包装。
包装箱壁外表面的文字及标志应清晰、整齐,内容包括以下方面:
(1) 制造商名称、地址。
(2) 产品型号、名称。
(3) 收货单位名称、地址。
(4) 订货合同号。
(5) 设备构件名称、图号、数量。
(6) 包装箱号,共几箱,第几箱。
(7) 包装箱尺寸长宽高
(8) 包装质量
(9) 其他必须的标识
设备、构件出厂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,随同的技术文件还包括:产品说明书,安装、操作、使用说明书;装箱单;检验与试验结果。
技术文件应装入防潮袋固定在箱内指定位置,并在包装箱外注明“随机文件在此”。
袋式除尘器零部件应分类、平整地存放在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,严禁随意堆放。应防止锈蚀、变形、损坏和丢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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